来源:四川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6-03-28 16:13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支持政策的通知
川财金〔2026〕8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监管分(支)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担保集团,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6〕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支持政策
(一)计划额度和支持对象
全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额度5000亿元,2026年起分两年实施。我省每年争取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50亿元,具体额度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批准为准。支持对象严格按照《通知》执行。
(二)对直担机构支持政策
1.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含1%)的专项担保计划业务,省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后的年化费率不超过2%,其中,对批量业务,均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担保机构分险比例对应的融资担保额计算。切实降低民营企业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直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除担保费外,各担保机构不得以评估费、保证费、承诺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2.设立专项业务奖补。省级财政每年对落实专项担保计划业务规模排名前7名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补,其中:对于年度新发生业务规模排名第1名、第2-3名、第4-7名的,分别给予300万、200万、100万业务奖补。
(三)对再担保机构支持政策
1.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年化再担保费率在3‰以下(含3‰)的专项担保计划业务给予适当再担保费补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费减半收取,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风险分担部分免收再担保费。
2.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专项担保计划业务代偿补偿给予80%风险补偿。在分险比例方面,扣除银行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比例后,省级再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剩余风险。省级再担保机构对1-3年期限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26%,对3-5年期限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24%,对期限超过5年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20%。
二、申报审核流程
政策申请对象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担保集团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套),并同步通过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网络申报审核系统进行申报。省担保集团汇总核实担保机构申请材料后,于3月20日前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复核;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通知》规定对支持对象企业划型、业务规模等予以复核后,于4月15日前将复核结果反馈财政厅。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履行资金决策程序后,向各担保机构拨付资金。
申报机构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深化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宣传,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二)各市(州)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担保计划本地支持政策,加大业务奖补力度;要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本计划业务规模、降费效果等因素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并在考核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时剔除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担保计划业务。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省担保集团要指导省级再担保机构合理分配授信额度,优先保障民间投资担保专项业务需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备案;用好全国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指导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民间投资专项担保业务台账,并定期向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反馈业务开展情况。要加强与本次一揽子政策中涉及贴息政策的衔接,与银行机构会商合作机制,及时将符合贴息条件的客户推送银行机构,确保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应担尽担、应贴尽贴”,形成政策合力。
(四)各银行机构要加快明确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承担贷款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同时要进一步扩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范围,力争实现名单内机构业务全覆盖。
(五)各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对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主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积极协同银行共同强化风险防控,推动政策快速落地见效。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6年2月10日